“外嫁女”征地款被扣,村规民约大过法律?村支书一句“不知情”能甩锅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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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外嫁女”征地款被扣,村规民约大过法律?村支书一句“不知情”能甩锅吗?

最近湘潭一个村民组的操作,真是让人开了眼。村里征地补偿款下来了,几个“外嫁女”通过法院判决,好不容易拿到了自己应得的那份。结果你猜怎么着?村民组私下开个会,一纸决议,竟然要把法院判给她们的钱,从她们还在村里的父母、兄弟头上扣回来!更魔幻的是,面对记者追问,村支书两手一摊:这个决议我不知道,我没签字批准。

好家伙,一句“不知情”,就想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?这背后,哪里是简单的分钱纠纷,分明是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在作祟,是某些地方“土政策”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的缩影。今天,咱们就来掰扯掰扯这件事。

一、 法院判决成废纸?“村规民约”岂能凌驾于国法之上

这件事最让人气愤和担忧的点在于,法院的生效判决,在个别基层组织的眼里,似乎成了一纸空文。“外嫁女”的合法权益,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,具有强制执行力。村民组开会作出的所谓“决议”,性质上属于村规民约或内部管理行为。我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,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。

这份“扣款决议”,直接对抗法院判决,侵犯了“外嫁女”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权,从根子上就是违法、无效的。它暴露出的,是一些基层单位法治观念的极度淡薄,“山高皇帝远”、“村里的事村里说了算”的人治思维还在大行其道。

二、 “外嫁女”权益之痛:被“开除”村籍的隐形歧视

“外嫁女”在土地权益、集体收益分配上遭遇歧视,早已不是新闻。在一些地方,只要女性出嫁,无论户口是否迁出,无论是否仍在村里生产生活,都会被默认“剥夺”村民资格,无法享受征地补偿、集体经济分红等权益。这背后,是“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”、“从夫居”等封建残余思想的现实映射。

湘潭这个案例,更是将这种歧视升级了。不仅不分给你,连法律判给你的,都要想方设法“追讨”回来,甚至不惜株连你的至亲。这种“连坐”式的惩罚,不仅冷酷,更显荒唐。它试图用亲情和家族压力,逼迫女性放弃自己的法定权利,其本质是对女性独立人格和财产权的严重践踏。

三、 村支书“不知情”?基层治理失序的典型写照

村支书作为村级组织的负责人,对村民组的重要决议“不知情”,这个说法很难令人信服。即便真的在程序上“未签字批准”,也暴露出严重的管理问题。要么是失职,对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失察;要么是默许甚至纵容,事后想用“不知情”来推卸责任。

这恰恰反映了某些农村基层治理的混乱状态:正式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,非正式的关系、宗族势力或少数人的“小会”却能决定大事。这种治理的失序,为各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“土政策”提供了温床,也严重侵蚀了基层政权的公信力。

四、 破局之道:法治的阳光必须照进乡村的每个角落

要杜绝此类事件,不能止于舆论的批评和个案的纠正。首先,必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。对于公然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,相关司法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,让所有人明白,法律绝不是儿戏。

其次,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。上级政府、民政、司法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审查监督机制,及时清理和废止那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“土规定”,从源头上堵住漏洞。

最后,也是最根本的,是持续推动法治观念在乡村的普及和扎根。要让村干部和村民都清楚,村民自治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,任何人的合法权益,都不会因为性别、婚姻状况而被剥夺。乡村振兴,必须是包括法治乡村、公平乡村在内的全面振兴。

一纸违法的“扣款决议”,照出了某些角落依然存在的法治盲区与观念痼疾。这件事不能以“不知情”草草收场,必须有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和实实在在的整改。因为,今天他们可以扣“外嫁女”的钱,明天就可能以别的名义侵害任何一个人的权益。对此,你怎么看?你身边是否也有类似“村规大于国法”的现象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察与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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